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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金牌刑事辩护律师鞍山非法拘禁罪辩护


沈阳专业非法拘禁罪辩护律师,郑欣欣律师是一名专业的非法拘禁罪辩护律师。执业以来处理过数起非法拘禁罪的案例,解答了百起有关案件的咨询。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非法拘禁罪辩护经验,深受当事人信赖与认可。


2019年4月9日,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伴随这一次司法解释的颁布和施行,非法拘禁罪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时间上的入罪标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迷茫终于有了灯塔的领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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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在办理非法拘禁案件时,不能机械地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否超过24小时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这种意见的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对非法拘禁罪来说,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就是既遂,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其次,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并未包含非法拘禁时间必须超过24小时的要素;

再次,前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立案标准,适用的犯罪主体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认定一般主体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以时间长短为标准。

而且,非法拘禁罪较轻的法定刑表明其入罪门槛不宜过严。非法拘禁罪在法定刑并不高的情况下,如果司法实践对入罪门槛把握过严,会导致有较大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不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非法拘禁罪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其行为应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不能认为时间的长短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而只对量刑有意义。此种意见的主要理由为:

对于作为典型继续犯的非法拘禁罪而言,剥夺自由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当然的要求,没有一定的时间作为基础,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就无从谈起。在成立本罪所需要的时间已经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剥夺自由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才属于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1)项虽然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所犯的非法拘禁罪而言的,但在区分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罪时要作为参考。其中第 一种情形确认了非法拘禁行为的持续时间对非法拘禁罪成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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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种意见的持续争论,直接导致很多司法人员办理案件时无所适从,实践中的情形,是第 一种意见占了上风,司法机关对于时间较短的纯粹式的非法拘禁行为入罪化倾向明显,判决中经常出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几个小时即被判处非法拘禁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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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欣欣律师是沈阳金牌刑事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专委会委员理事、沈阳市律师协会形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刑辩团队,亲自接待咨询和办理案件。辽宁大学法律学士学位,辽宁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辽宁省律师协会刑理事,沈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河区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

郑欣欣律师业务范围: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企业单位刑事法律风险审查与防控等业务。


如果你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可以拨打我们的免费咨询电话联系我们,或到所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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